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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5-23 点击:292次 来源:

为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扎实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改革和创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 

—坚持“放管服” 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和法人责任,促进项目承担单位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建立完善内控机制,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 加强督查,促进各项政策不断完善、落地落实、发挥实效。 


二、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主管部门提出预拨申请,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实施预拨,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和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 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4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的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 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用于项目成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六)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七)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项目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四、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八)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九)优化进口仪器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财政厅、成都海关、省国税局负责)

 

五、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十)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十二)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营造更好的科研环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查确认,按照有关程序停拨或收回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厅负责) 

(十四)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十五)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进一步完善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适当提高专家咨询费标准,制定专家咨询费管理细则。2017年2月底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7年3月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六)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财政厅、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厅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财政厅、科技厅、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问责处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厅、科技厅、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厅、省属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各市(州)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验收(结题) 的科研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2016年12月31日后验收(结题) 的科研项目执行本实施意见。 

此前有关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调整事项,明确项目(课题)调整程序及相关主体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是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立项过程及执行周期内,对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负责人、验收时间、经费预算等事项的变更及项目(课题)的撤销或终止。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  调整事项

第四条  项目(课题)有关事项调整。

(一)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

1.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课题)实施、需对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调整的,可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

2.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及现所在单位均同意变更,且现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该项目(课题)的相应条件,可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二)负责人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且调整后不影响项目实施,可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

青年科技基金、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等人才类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更换,无法完成项目(课题)任务的,按照项目(课题)终止处理。

(三)验收时间变更。根据项目(课题)执行情况,需要延长项目(课题)执行期,可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五条  经费调整。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含自筹经费)调整。因项目(课题)实施需要、环境变化等原因,或依据项目(课题)中期检查、巡视检查、绩效评估(考核)等检查、评估结果,需对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作相应调整。

(二)项目(课题)合作单位预算调整。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

(三)项目(课题)预算科目间调整。

1.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

2.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4.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六条  撤销或终止。

(一)撤销立项。在立项文件下达前发生如下情况,可对项目(课题)进行撤销立项。

1.发现并证实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

2.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撤销立项;

3.公示期间经举报不具备承担项目条件的,业务处室核实情况属实的。

(二)终止执行。在项目(课题)在执行期内,发生如下情况终止执行。

1.国家或我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2.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

4.不可抗力原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倒闭或破产等情况)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5.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 (课题)正常实施的;

6.通过中期检查、巡视检查、绩效考评(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项目(课题)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等问题的;

7.其他需撤销或终止项目(课题)的情况。

第七条  本规程未提及的其它调整事项参照本规程相关处置程序执行。

 

第三章   调整程序及处置方式

第八条  项目(课题)变更程序。

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负责人、验收时间等变更事项,由承担单位申请,归口部门审核,业务处室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计划处备案,并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作相应变更。

承担单位变更须报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经费调整程序。

(一)预算总额(含自筹经费)调整。

1.财政专项经费总额(含分年度安排项目经费)调减,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归口部门审核,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由计划处提交厅办公会审定后执行。计划处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作相应标注,并报省财政备案,按相关程序收回调减资金;

2.自筹经费原则上不予调减。确需调减,由承担单位申请、归口部门审核,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条财处备案,作为验收依据。

(二)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因合作单位变化需相应调整经费预算,由承担单位申请、归口部门审核,业务处室会同条财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

(三)预算科目间调整。由项目(课题)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经费调整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牵头单位)核准。业务处室及条财处在中期检查、巡视检查或财务验收时确认。

第十条  撤销或终止程序及处置方式。

(一)撤销程序。撤销立项的项目(课题),由业务处室核查确认,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后,计划处汇总提交厅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并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作相应标注。

(二)终止程序及处置方式。

1.终止程序。终止执行的项目(课题),由业务处室核查确认,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后,计划处汇总提交厅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并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作相应标注。

2.处置方式。

(1)财政专项经费未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或已划拨尚未使用,由业务处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经费直接退回省财政,并将退回经费单据送计划处、条财处备案;

(2)财政专项经费已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并已支出使用的项目,业务处室会同条财处聘请技术、财务专家组成项目清算小组,对已完成部分科研任务、经费使用等进行核查、确认,违规及剩余经费由业务处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经费直接退回省财政,并将退回经费单据送计划处、条财处备案;

(3)经中期检查、巡视检查、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等问题,项目终止执行、由业务处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上缴全部财政专项经费,并将上缴经费单据送计划处、条财处备案。将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记入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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