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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0-05-23 点击:450次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科研管理工作,有效防控科研管理活动风险,提高科研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计〔2010〕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1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与科研管理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科研项目主要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计划管理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专项、行业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来源于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二)部省级项目:来源于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国家有关部委科技计划项目;来源于四川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厅局级项目:来源于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卫计委、成都市科技局等厅(局)级项目。

横向项目指来源于国内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纳入医院科研科管理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委托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

科研项目管理是对本院科研项目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鉴定、结题结算、成果申报、科技奖励等环节的全面管控。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科研活动风险,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研管理组织体系包括科研管理决策机构、科研日常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其他辅助机构。

第六条  院办公会作为科研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本院科研管理政策,研究科研管理制度和固化科研管理程序;负责对重大科研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第七条  科研科作为科研日常归口管理机构,负责科研管理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科研项目日常性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及时发布各级各类项目招标指南,组织专家对限项申报项目进行审评和修改完善标书,择优推荐申报;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上报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五)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及申奖等工作。

第八条  科研课题组为科研管理活动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并按任务书(合同书)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按时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使用情况;及时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提供准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科为科研管理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检查有关科研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科技厅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对单位相关科研项目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四)监督检查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依法对科研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制度行为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科研管理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查处。

第十条  其他辅助机构:

(一)医院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维护评审、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并在评审、咨询活动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部门,不得复制与评审、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组织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咨询的有关内容;应发挥专家的优势和特长,提出标书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科技人员修改完善标书。

(二)财务科负责指导和审核项目(课题)的经费预算编制和调整;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核算、决算和监督管理;配合项目(课题)的结题结算、审计、验收等工作。

(三)各科室应有主管科研的负责人,负责协助医院科研科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申报、计划任务的落实、监督、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需根据有关指南和通知要求由医院科研科统一受理,限项项目须经医院学术委员会专家审定后,按程序择优推荐上报;横向项目具体要求参照《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科技开发与协作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与要求:

1.申请者具备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符合所申请计划或基金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鼓励中青年学术骨干、重点学科研究人员积极申报各类项目。

2.申请的研究项目内容,应符合所申请计划或基金的申请指南或资助范围。

3.凡已承担各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项目且尚未结题者,不得再申报同类新项目。

4.申请者既往承担项目在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情况下未按计划完成,或有弄虚作假、完成质量低劣,不能通过验收影响医院声誉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

申报者一般应在各类申请项目规定的申报时间截止前5天向医院科研科报送申请书,以便组织评审和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申请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申请指南资助范围,结合本专业特点,提出科研项目,做好查新工作和科研设计。严格按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在相应网站申请,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网上申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打印《项目申报书》并认真填写预算申请书上报科研科。

第十六条  凡申请纵向项目须由科研科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根据项目来源部门要求对限项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就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创新性等做出评价,由医院审批上报。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的立项: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填写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书。任务书由科研科负责审核,经费预算书由财务科、科研科负责审核,由科研科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与协议:由医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合作研究的内容、任务、完成时间、经费的拨付、成果及知识产权享受方式等。课题负责人填写医院对外合同审定单,由院办、科研科对合同与协议统一进行审核,医院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横向技术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院受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其他合作开发研究所得的技术成果归合同双方(或多方)共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亦应明确订立技术成果归我院所有,只限受让方使用,未经许可,受让方不得将技术成果泄露他方(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准确评估课题组承担课题研究的能力,在接收横向科研项目时,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可行性分析。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课题负责人应对合同负责,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交付相应的成果并接受验收。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依据所批复的各类科研经费及课题任务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经费预算。预算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课题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收入预算中除申请的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2.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应当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3.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明细。并由财务科、科研科负责指导和审核,将审核后的项目经费预算纸制文本、电子文本存档。

第二十三条  课题预算调整程序

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研日常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一同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经费立项入账程序

科研经费到款后,财务科及时将“科研经费到款信息”通过书面或网上向科研科发出到款通知。科研科根据批准的课题任务书(或课题合同)和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对科研课题进行分类编码,填写立项通知及课题本封面交财务科。财务科根据科研项目经费结算单和经费预算办理经费入账手续,将课题本发放至课题负责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计算的间接费用中,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相关规定比例,提留科技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二十八条  科研材料采购范围包括各科研课题所需的通用实验试剂、实验耗材等。凡购买科研材料,课题负责人需填写科研材料代购申请单,经财务科、科研日常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医院代购科室进行购买。如有代购科室无法采购的材料,课题负责人应提出自行购买的申请,代购科室出具情况说明,科研日常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由医院分管领带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科研材料购入后,代购科室应单独开具票据,并按照原材料购买发票、明细清单进行实物逐一清点后,填写入库验收单。项目负责人自行购买的,代购科室须参与验收,按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材料购买发票、明细清单进行实物清点后,办理入库手续。课题使用人领用材料需填写领用单。

第三十条 外拨经费管理

纵向科研外拨经费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协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外拨,否则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课题负责人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申请外拨经费需提供科研课题批复预算书、课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如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等)。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收支决算

科研课题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课题收支决算,并对课题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科研科、财务科给予指导和审核。

第三十二条 结题结账管理

课题验收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课题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

遵循结题即结账的原则,课题结题时必须及时进行财务结算,严禁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课题结题后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结余经费。按要求课题验收结题前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未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课题,不予结题。有明文规定的项目结题结账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进度控制、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项目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权对项目成员进行调整;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支配经费;有权决定研究成果的署名及排序;有权决定所获奖金的分配。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项目组及所在科室必须按年度科研计划,执行项目研究,实施项目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按要求填报年度进度表。发表的论文论著及获得的科研成果应标注资助单位及项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重要事项申报制度。凡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期限、经费预算、人员调整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要求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科同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并经科研科及相关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八条 科学研究应按研究计划进行,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不能主持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四十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充分理由未开展工作等违反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以完成的项目,应予中止、撤销,追回研究经费,更换项目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通知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经科研日常管理部门进行批准后,才可参加由医院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会。

第四十二条  医院科研项目验收工作由科研日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验收结束后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组织科研项目验收时,可根据需要成立科研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由5-11人组成(其中至少1-2名财务专家)。专家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结束后应根据专家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补齐相关资料。


第七章  科研项目成果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结合实际需求,根据对该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大小,在明确研究主体和主研人员排序后,即可提出成果鉴定申请。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组根据《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准备申请材料,并在鉴定前1个月,将申请鉴定相关材料报医院科研日常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由项目组自行向主持成果鉴定单位申请办理鉴定手续。

第四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后,必须在3个月内到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和(或)成都市政务中心进行成果登记。科技成果登记需报送的资料有:《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各1份;《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文档1份。

第四十九条 凡通过成果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均有资格申请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奖励。

第五十条 申请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科技奖励《申报书》或《推荐书》及其附件,并按限额及对项目贡献大小确定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排序(一般应与鉴定证书一致),经科研科审核,医院签署意见盖章后统一上报。

第五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请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奖励。

第五十二条 凡是本院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与中医药行业有关,或利用医院现有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或是医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均归属职务技术成果的范畴,所有权属医院,个人享有发明权或署名权。合作研究课题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成果完成者有推广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和义务,凡有推广转化科技成果都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进行推广转化。

第五十四条  为适应医院科技发展规划的需要,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科技创新,争取更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技论文和科技成果,医院实行院内科技奖励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科技奖励办法》规定自行申请奖励。


第八章  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和利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场地、技术、人力和检测资质等开展技术服务,调动医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实验室房屋、场地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应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服务收费行为。

第五十六条  所有对外服务的项目,原则上须签订对外服务合同或协议,合同和服务收费登记表须在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所有对外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必须详细列出服务内容、标准、责任、完成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条款。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医院对外合同审定单,由院办公室、科研日常管理部门对合同与协议统一进行审核,医院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承担对外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弄虚作假;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对服务结果的真实、公正负全部责任;要热情周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范围:开展科学实验、检测、计量、分析、鉴定、数据处理、科研试制等技术服务;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六十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收费及核算原则: 

1、材料费:包括试剂、试药、元件、实验材料、实验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按实际消耗计算。

2、水电费:电费按用电器具的额定功率及使用时间计算,水费按用水时间和流量计算。 

3、设备折旧费:根据原值大小和寿命周期分别计算折旧费。 

4、劳务费: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实际时间计算。 

5、管理费:按上述费用总和的15%计算。 

6、其它费用:对外服务期间的旅差费、会议费、信息检索、文献查新等按实际支出计算。 

第六十一条  对外服务的具体收费由实验室按有关标准核算,经医院领导批准后,由医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收费。


第九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为了建立、健全医院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研档案,科研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档案室管理医院科研档案,达到科研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科研档案由课题负责人按时立卷归档,与外单位协作的,由主办单位保存。并将任务书、对外协作合同复印件、申请审批材料、专利申请证明材料或证件等科研档案报科研日常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咨询电话:028-69060666

急诊电话:028-68890120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四道街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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