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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0-05-23 点击:372次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本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部门预算资金、上级拨付专项资金、自收自支等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以及本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院办公会是本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对基建项目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资金去向;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院办公会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异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条  总务科是负责本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批复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本院行使相应职责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科是本院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复规模和投资建设的项目。总务科按照单位整体发展规划,拟订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院办公会审批后,方可作为本院基建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  总务科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院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由总务科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总务科组织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国家、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已经办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本院相关科室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须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总务科必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坚持财政评审制度。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编制投资预算;项目投资预算须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认(以下简称财政评审)。送审项目投资预算额或经初步评审确认的预算额,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财政评审的工程投资预算控制价,作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变更参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本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院采购管理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本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具体按照本院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 总务科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六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总务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总务科按基建工程项目的需要,协调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结构及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总务科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本院自行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本院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本院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总务科负责对工程的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坚决制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总务科指导施工队的安全、防火、卫生、教育工作,并督促其文明施工。按公安保卫部门要求协调施工民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务科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相关领导,令其整改。


第七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 财建[2002]394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由财务科统一组织管理并有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十二条  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  基建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基建资金收入与支出、基建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基建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在基建工程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院办公会审批后可按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基建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  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院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八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四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  总务科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进行审计约定,项目投资额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决(结)算依据。项目竣工审计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的,参照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80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九章 竣(交)工验收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总务科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总务科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组织向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总务科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十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总务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标准编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四川省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如需外借应经本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总务科组织。

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公开由总务科负责。


第十一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院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纪检监察审计科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总务科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对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在本院内网和院内广告栏公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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