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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0-05-23 点击:482次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本院”)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与资产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省调拨给医院的资产;

(三)医院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指医院未开展医疗服务等活动或为管理目的而所拥有或控制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流动资产指医院在一年内可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的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厉行节俭、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原则,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本院”)国有资产的配置与维修、使用、保管与清查、出租、出借与对外投资、处置与产权管理、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等业务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医院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组织拟定本院国有资产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资产新增及维(修)护等采购预算与计划,并负责推动、落实资产采购工作;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维修、调拨、移交、处置等相关审批事宜;

(四)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册,编制资产编号、资产台账及卡片等实物档案资料;

(五)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不定期检查,提出盘点(盈亏报废等)处理建议;

(六)督促整改资产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使用科室作为日常使用与保管资产的直接责任部门,由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所用资产的完整性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科室资产的保管、保养与维护等,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正确使用资产及其卡片信息,及时反馈资产的使用状况并报修;

(三)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等工作,负责对本科室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四)职工调离本科室时,须办理设备、设施移交手续,将所领用资产交至科室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科负责本院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设立资产明细账、正确计价与核销管理;

(二)负责资产采购经费的筹集及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三)审核、处理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

(四)对资产管理科室拟定的购建及维修预算和计划、处置方案提出意见;

(五)参与资产的采购、验收、移交等工作;

(六)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负责编制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计价与核销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计价与核销等核算管理由财务科资产价值管理岗具体负责、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一)以支付对价(购建)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二)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捐赠、调拨的资产),其计量金额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三)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四)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 元)入账。

第十二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是延长使用寿命所发生的改建、扩建或是修缮等后续支出,须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加其账目价值。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所发生的日常的修理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的支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为,须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核准清单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及账务核销处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本院国有固定资产的配置坚持调剂优先、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行“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再编制部门预算,最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单位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六条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资产使用科室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填写《资产申购表》,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审核本院资产存量、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编制设备购置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报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本院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须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提出资产购置(维修)计划,经医院内部审核通过后,按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预算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详细填写《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对设备的价格、性能、适用范围、预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九条  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要求设备购置的,由项目主责承办科室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程序并根据各科室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配置严格依据预算批复执行,购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或参照本院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资产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科室填制请领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库房管理员。物资发放必须按计划执行,原则上无计划不发放。物资发放按出库单所列品种、规格、数量,由各科室负责人或其指派专人签字领取,库房管理员发放物资时须签字确认出库单后发放物资。物资发放实行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第二十三条  库房会计根据科室领用情况,填写“出库单”,列明领用科室、领用物品品名、规格、数量等。 

第二十四条  库房管理员按清单所写物品、规格、数量一次性交清物品,领用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后方可领取,不得白条领物。

第二十五条  库房会计对当天领用的物资及时下账。财务科物资会计每月至少两次不定期抽查库房管理员下账情况,确保下账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物资会计每月打印物资领用单,交领用部门复核是否与实际领用情况相符,复核无误后提交财务。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医院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医院。医院土地使用权、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如财务软件、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均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拟使用医院无形资产的部门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部门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重大事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部门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医院签订无形资产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三十三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依法明晰产权关系。


第六章  资产使用、保管与清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领用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科室建帐编号,各科室派专人管理并建帐。

第三十五条  职工离职时,需把本人管理使用的资产须移交本科室相关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需将资产移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归属做相应变更,并出具资产移交清单。

人事科在收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移交清单后,方能办理领导、职工的调任、离任、借调、借用、退休等相关手续。如资产尚未移交完毕就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造成资产无法追回或流失的,由人事科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每年决算前,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更新维护、签批后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报财务科;财务科依据账套中固定资产账簿对台账中的资产名称、编号、单位价值、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出具固定资产对账报告。报告审批及对应后续工作参照盘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和对外投资等资产进行定期核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债权和对外投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盘点工作。盘点前,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编制盘点工作方案,明确盘点时间、范围、方式、人员安排及工作要求等事项,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召开盘点准备会议,传达盘点计划,进行人员的安排和动员,发放盘点表,做好盘点的各方面准备。

此外,根据资产管理需要或上级要求,还可以对单位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九条  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科、各科室资产管理岗以及各使用科室的人员以静态盘点为准则,共同参与实地盘点,并对盘点结果和差异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清查盘点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科根据资产盘点表与资产明细账、资产卡片/标签、《入库单》及《出库单》逐项核对。

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资产,由各归口管理科室和具体使用科室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建议,落实责任人,填制《资产盘点表》、《未使用、不需用资产情况调查表》;财务科审核后撰写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核、院办公会审定后按本制度资产处置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盘点处置意见批准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填制或注销资产台账和卡片/标签,财务科负责更新资产相关账务。

《资产盘点表》、《盘点情况报告》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分别归档、保存。


第七章  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和利用情况,组织财务科、纪检监察审计科及专业技术科室拟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市场询价、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提出资产出租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财务科、纪检监察审计科及专业技术科室拟定资产出租/出借书面申请文件、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最终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进行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单位关于利用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评估报告;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对外出租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资产出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第四十七条  存在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又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四十八条  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电梯运行费等支出预算。

所出租/出借资产财务科须在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并及时将出租/出借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医院对外投资,必须在维持医疗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科学、谨慎决策。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严格按照前期调研、集体决策、授权办理、协议管理、后期跟踪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在具有初步投资意向的基础上,单位的事业发展、财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相关责任部门应负责撰写《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要包括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的调查及合法地位的确认,要编制投资预算,做好投资回报及风险分析,要对项目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并提出是否投资的倾向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一条  通过院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的集体决策要有讨论过程的完整记录,决策结论必须保留文字依据,有关参加人员要签字。

第五十二条  医院要明确规定审批人在对外投资事项中的权限及职责。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如果授权他人代行投资事项的有关职责,必须有书面授权书。

第五十三条  严格禁止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的有权签字人越过职能部门,在对外投资事项中以个人名义承诺条款或进行决策。

第五十四条  有关对外投资事项要由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分管负责人签字。财务科对资金流出要严格把关,在已经形成投资决策的前提下,必须凭书面联签记录,才能拨付有关资金。

第五十五条  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协议、合同、文书的起草、拟定、签署必须慎重对待,要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章。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要有专人按照协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落实协议执行,监督和记录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益做出预见并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医院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年第68号令)等有关规定,正确核算投资损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投资收益,也不得隐瞒投资损失。所有投资事项要在会计报表中单独说明。


第八章  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管理

第五十八条  资产存在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报废、报损,所有权或使用权实际已发生转移,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等六种情形,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处置资产、进行产权的转移或注销。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转让、出让、出售、置换等八种。

(一)无偿调拨(划转):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报废: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适合继续使用而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转让:资产占有、使用权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向其他单位让渡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六)出让:资产所有权人以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七)出售:以对价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置换: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处置资产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接收方协调一致后,代表本院与其签订意向性协议,连同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无偿调拨(划转)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资产价值凭证与产权证明等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按权限审批。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最终审批文件,结合意向性协议要求进行资产转交、签制交接清单。财务科根据办公室提供的审批文件和资产移交手续完成产权变更或注销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外捐赠资产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整理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捐赠资产的有效凭证等材料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权限审批。

财务科根据审批文件、捐赠证明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第六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整理如下材料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权限审批。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八)资产评估报告。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交易,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再次交易。

财务科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资产置换参照出售、出让、转让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提供以下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权限进行审批。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报废、盘亏、毁损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资产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状况和价值进行审核,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盘亏资产应由单位组织资产清查,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因失窃、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务科根据已经审批后的材料完成资产核销及产权注销工作。

第六十四条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组织最终调解、裁定。

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财务科、纪检监察审计科等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五条  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取得处置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章  资产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

第六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为本院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本业务科室使用的资产负责,保证本业务科室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六十七条  本院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院各级组织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九条  实行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对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由财务科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向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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