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时间:2022-08-10 点击:162次 来源:
为了规范医院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采购文件中应载明接收质疑和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及质疑的其他要求等信息。
第二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七)需自然人本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医院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七)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 院内自主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的质疑处理
(一) 院内自主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对采购公告或文件有异议的,应在采购公告的有效期内书面向医院采购部提出合理的质疑。公告期限内未收到书面质疑,视为潜在供应商认同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采购部不再受理供应商对采购公告或文件的质疑。
(二)院内自主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质疑的处理
采购部应当在接收到质疑函后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项目需求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答复质疑等相关工作。
(三)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成立后,由采购部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潜在的供应商后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条 院内自主采购评审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和处理
(一)供应商认为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部提出质疑。
(二)采购部应于收到质疑函后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项目需求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答复质疑等工作。
(三)医院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医院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纪委办提起投诉。
第九条 院内自主采购投诉事宜由医院的纪委办接收与处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事宜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医院采购部解释。